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識丞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執字第62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共參點貳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陸包(含袋毛重共柒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識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偵緝字第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157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共3.2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含袋毛重共7.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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