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福全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昭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