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16號聲請人 汪智聰 相對人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