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20號抗告人 劉菊妹 相對人 王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王若婕對相對人於104年9月20日之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19日,屆期債務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相對人合作興建廟宇,抗告人係債務人之母親始同意提供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設定抵押權,且相對人亦表示日後不會聲請拍賣。嗣後因債務人與相對人合作失利,積欠下大筆債務,惟債務人仍陸續還款,希望鈞院給予抗告人機會,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改判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於104年10月2日以抗告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4年9月20日所立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19日,並依法登記在案。詎系爭不動產設定之上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新北卷、原審卷第15頁至56頁)。故原審就相對人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依首開說明,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賴秋萍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土地座落│││││├───┬────┬─────┤地號│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新北市○○○區○○○○段│647│480.57│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716│570.22│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650│5273.81│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630│861.9│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718│6502.23│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648│567.16│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643│459.17│劉菊妹│1/12│├───┼────┼─────┼───┼────┼────┼─────┤│新北市○○○區○○○○段│646│226.91│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642│111.61│劉菊妹│1/12│├───┼────┼─────┼───┼────┼────┼─────┤│新北市○○○區○○○○段│645│135.24│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723│130.49│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727│269.04│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767│642│劉菊妹│1/6│├───┼────┼─────┼───┼────┼────┼─────┤│新北市○○○區○○○○段│752│1778.46│劉菊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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