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28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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