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與附表一所列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與附表二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之規定,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2之罪裁定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與附表一其餘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二編號2與附表二其餘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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