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請人皇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珍珠

代理人 陳宇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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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2年11月9日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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