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簡字第2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葳 陳盈盈 被告 邱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