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簡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