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簡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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