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50號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市○○區○○路00號11樓被告 林昌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昌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63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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