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310號
聲請人 楊業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月英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868元[計算式:1372.06平方公尺×29,100元/平方公尺×聲請人應有部分1/8=4,990,8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