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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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法定代理人陳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但書、第2項、第3項暨第5項命原告負擔仲裁費用部分,並未於起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有關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但書、第2項、第3項暨第5項命原告負擔仲裁費用部分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