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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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法定代理人陳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但書、第2項、第3項暨第5項命原告負擔仲裁費用部分,並未於起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有關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但書、第2項、第3項暨第5項命原告負擔仲裁費用部分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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