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許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潔盈李詩鵬 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㈠金門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13/10000)、㈡金門縣○○鎮○○○段○○○號(門牌號○○○鎮○○路○段○巷○號2樓)建物暨共有部分金城劃段12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38/10000)、㈢金門縣○○鎮○○○段○○○號(門牌號○○○鎮○○路○段○巷○號2樓)建物暨共有部分金城劃段12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56/10000)、㈣金門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0)、㈤金門縣○○鎮○○○段○○○○號(門牌號○○○鎮○○○路○○巷○○號4樓)建物暨共有部分天后宮段13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0)等5筆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為新臺幣3804萬3000元,揆諸上揭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與上揭新臺幣3804萬3000元債權額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陳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請勿以房屋稅單充之),依原告補正之客觀交易價值佐以上揭說明,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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