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忠護
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提供車損照片原本到院供核對。
2.向本院 陳明 前件(即本院99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556號損害
賠償事件)①訴訟代理人 林宣佑 有無得到總公司之委任而
行調解;② 呂雪芬 於民國99年11月4日至100年1月13日
期間是否曾擔任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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