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義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義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義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7至10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曾定應執行刑確定等一切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9月16日108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00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1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47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14日108年11月26日109年4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1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6日109年6月22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6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0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5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70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中旬某日109年1月26日108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7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109年度中簡字第983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46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9日109年4月30日109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109年度中簡字第983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23日109年7月28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8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3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0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70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1日108年6月21日至22日108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91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7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9日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27日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5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0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1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1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70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各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9月13日至同年9月20日①107年3月31日②107年4月1日③107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7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8日111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5日111年8月30日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1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0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70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