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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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1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嘉華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嘉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行竊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均於民國111年8、9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潤發」忠明店內,分別徒手竊取陳列貨架上如附表「遭竊商品(販售價格)」欄所示之商品(販售價格共新臺幣【下同】5,073元)得逞,均未就該等商品進行結帳即行離去。嗣因「大潤發」忠明店之安管人員 曾智勇 察覺有異而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曾智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王嘉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偵卷第17至19、89至91頁)。
(二)證人曾智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第21至26頁)。
(三)員警職務報告、遭竊商品清單、「大潤發」忠明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卷第15、33至42、49至60頁)。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在「大潤發」忠明店內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遭竊商品(販售價格)」欄所示之商品得逞,一再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之素行,以及被告於本案判決前,業就其竊取前開商品之行為,以賠償總金額3萬5千元等內容與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此有損害賠償和解同意書、統一發票在卷可憑(偵卷第45至47頁),堪認被告已於事後填補本案各次犯行所生損害,且被告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參偵卷第17頁之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因本案各次竊盜犯行,雖分別獲有如附表「遭竊商品(販售價格)」欄所示之商品,本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於本案判決前,業就其竊取該等商品之行為,以賠償總金額3萬5千元此一超過該等商品販售總價格(共5,073元)等內容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等情,有如前述,堪認已無讓被告平白坐享或保有該等犯罪所得之虞,當不具沒收、追徵該等犯罪所得之刑法上重要性,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該等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遭竊商品(販售價格)論罪科刑1111年8月7日下午2時51分 許百耘 圖拼圖2個(共310元)王嘉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Disney拼圖1個(245元)洗髮露1罐(399元)2111年8月20日下午1時13分許百耘圖拼圖2個(共310元)王嘉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Disney拼圖1個(245元)牙膏1條(185元)沐浴膠1罐(199元)電蚊香液1罐(116元)3111年8月28日下午2時16分許Disney拼圖1個(245元)王嘉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橡膠跳繩1條(149元)香腸1盒(139元)護髮精華1罐(119元)4111年9月4日下午1時24分許Disney拼圖2個(490元)王嘉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牛頭牌拖鞋1雙(188元)FILA拖鞋1雙(475元)5111年9月11日下午3時6分許拖鞋2雙(共798元)王嘉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火鍋片1盒(122元)面膜1盒(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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