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50號上訴人 陳姵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7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陳姵君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之職權,原審認第一審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已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刑之量定(處有期徒刑2年)之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因而予以維持,並無違法。
四、上訴意旨徒以:家中尚有父母妹妹要照顧,父親剛開刀出院,需人照顧,小妹還有學貸要交,請給予機會照顧家人,從輕量刑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依上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