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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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按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109年6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詎該裁定於109年6月11日送達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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