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熊蘇秋桂
蘇董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董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董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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