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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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建財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183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