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13號聲請人 陳姿穎 代理人 何家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但育緗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2,040元)。
二、如有委任代理人(何家仰律師),應提出勾選是否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請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四、財產目錄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