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424號原告 陳維祥
陳加玲 陳嘉安 陳歆茹 何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聖翔 律師
蔡憲騰 被告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0,033元,及自110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被告應自110年5月10日起,按月給付原告6,667元,及自該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以23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67萬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坐落新北市○○市○○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原為被告父親 陳金枝 所有,陳金枝於92年10月5日過世,由繼承人 陳春長 、陳進財、陳00公同共有,又於94年10月6日經分割繼承,由繼承人陳春長、陳進財、 陳進忠 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原證一)。陳進財竟未經其他共有人陳春長與其他共有人同意,將系爭土地出租於訴外人(原證二),租金每個月2萬元。
㈡嗣於102年1月29日,原告陳維祥、陳加玲、陳嘉安、陳歆茹
之父、原告何麗珠之夫陳春長過世,由原告陳維祥、陳加玲、陳嘉安、陳歆茹、何麗珠所公同共有,並經分割登記(原證三)。而被告陳進財未經原告陳維祥、陳加玲、陳嘉安、陳歆茹、何麗珠同意,將系爭土地出租於訴外人,該使用收益,核屬侵害陳維祥、陳加玲、陳嘉安、陳歆茹、何麗珠共有人之權利。準此,被告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為出租,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陳維祥、陳加玲、陳嘉安、陳歆茹、何麗珠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原告茲依不當得利法則向被告請求返還利益。
㈢經查,被告陳進財將系爭土地全部出租於訴外人,而未經其
他共有人之同意,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陳維祥、陳加玲、陳嘉安、陳歆茹、何麗珠應有部分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價額計算上,因被告所得之利益為租金每月2萬元,依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計算,原告每個月可向被告主張6,667元【計算式:20000/3=6667】。又被告從102年2月至110年4月對原告有不當得利660,033【計算式:99(月)×6667=660033元】。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被告陳進財父親陳金枝所有,陳金枝於92年10月5日死亡,經分割繼承登記為其繼承人陳春長、陳進財、陳進忠共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惟被告陳進財未經其他共有人陳春長等人同意,將系爭土地出租予他人,租金每月2萬元,嗣陳春長於102年1月29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原告(陳維祥、陳加玲、陳嘉安、陳歆茹為陳春長之子女、何麗珠為陳春長之配偶)繼承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被告陳進財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土地出租予他人,應返還每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6,667元予原告,其中於本件110年5月11日起訴前已到期之102年2月至110年4月不當得利共計660,033元之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本院重司調字卷第25至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為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出租予他人,收取每月2萬元租金,就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受有每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6,667元,使原告受有損害,其中於本件110年5月11日起訴前已到期之102年2月至110年4月共計660,033元等情,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返還不當得利,於法即無不合。
六、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3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㈡被告應自110年5月10日起,按月給付原告6,667元,及自該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