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甲○○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零肆元,並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捌拾叁元、由
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拾壹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
壹拾伍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玖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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