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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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文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文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2年8月14日,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2年8月14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4月初某│民國102年8月7日│民國102年2月22日│││日│晚間7時30分許│晚間6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417號│23440號│17032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10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90│103年度審簡字第37│103年度易字第956││││7號│2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2年7月10日│民國103年6月30日│民國104年5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90│103年度審簡字第37│103年度易字第956││││7號│2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2年8月14日│民國103年7月28日│民國104年6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779號│12386號│10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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