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美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美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美玲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判決│案號│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竊盜、詐欺│嘉義│99年度易字│有期徒刑4月共3罪│99年10月29日││││地院│第725號│││├─┼─────┼──┼─────┼─────────┼──────┤│2│偽造文書、│臺灣│100年度上│有期徒刑7月│100年4月18日│││竊盜、詐欺│高院│訴字第1034│有期徒刑5月共5罪││││││號│有期徒刑4月││├─┼─────┼──┼─────┼─────────┼──────┤│3│竊盜、詐欺│新北│100年度簡│有期徒刑4月│100年5月17日││││地院│字第3668號│有期徒刑2月││││││(101年度聲│有期徒刑1月共2罪││││││字第5934號│││││││累犯更定其│││││││刑)│││├─┼─────┼──┼─────┼─────────┼──────┤│4│竊盜、詐欺│桃園│100年度審│有期徒刑6月│100年11月15││││地院│易字第2095│有期徒刑4月│日│││││號(101年度│││││││聲字第387│││││││號累犯更定│││││││其刑)│││├─┼─────┼──┼─────┼─────────┼──────┤│5│竊盜、詐欺│桃園│100年度審│有期徒刑5月│100年12月29││││地院│易字第2524│有期徒刑3月│日(最後事實│││││號││審)│├─┼─────┼──┼─────┼─────────┼──────┤│6│竊盜、詐欺│新北│100年度簡│有期徒刑3月共2罪│100年5月17日││││地院│字第3668號│││││││(101年度聲│││││││字第5934號│││││││累犯更定其│││││││刑)│││├─┼─────┼──┼─────┼─────────┼──────┤│7│竊盜│桃園│100年度審│有期徒刑5月│100年10月20││││地院│易字第1838││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