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二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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