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黃和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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