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佑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佑雄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