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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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賴秀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