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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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被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39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互相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其等分別撤回告訴,各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