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12號聲請人 侯志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蘭 間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改定監護人,惟查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未明確載明相對人之住所地址,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法定程式未合,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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