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原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百香融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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