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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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謝進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貳萬叁仟零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0月22日止,尚有2526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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