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李根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柒佰
玖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自九
十四年六月十九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参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肆
萬捌仟参佰伍拾捌元,及自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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