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蘇玉珍
蘇玉燕 蘇志強 蘇潔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賴秀雲
6號2樓原告 李松倫
7號5樓 李松哲
8號4樓之1 李芝君
8號4樓之1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銘華
16巷28弄11號被告蘇貴華
巷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