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6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6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
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到
相對人 甲○○到
調解委員 薛清正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薛清正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貳拾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