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訴人即原告崇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上訴人即被告長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昌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崇達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崇達公司)、長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長懋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崇達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上訴人長懋公司之上訴利益為472萬5,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74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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