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710號聲請人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IRASAKTINANOB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民國108年11月6日早於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108年12月5日,是否有誤?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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