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孫品貴 訴訟代理人 劉慧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怡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孫品貴 訴訟代理人 劉慧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