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0號原告 彭峻威 上列原告因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交通裁決事件,經於1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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