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素蓮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55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100元/㎡×132.33㎡=542,553元)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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