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7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地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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