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芸瑄被告陳明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10
0年度執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芸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芸瑄因被告陳明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刑保字第99100830號),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許芸瑄因被告陳明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經檢察官就被告住所傳、拘無著,且經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及本院卷無誤,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