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士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明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丸陸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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