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
號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聲減戊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止間連續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6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業務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