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梁淑惠 被告 黃素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9年度審易字第2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