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偉鵬因詐欺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偉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4日至104年7月│104年8月17日至104年8月│104年6月30日│││3日│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876、17965、19922、│104年度偵字第23062號│16887、24779號│││2067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05、123、137、1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43號│104年度訴字第88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2月26日│106年1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43號│104年度訴字第88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2日│105年5月16日│106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第3084號(編號1、2已定│第3084號(編號1、2已定│106年度執字第785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