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王小燕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
4萬4,263元,而原告僅繳納4萬2,085元,應補繳2,178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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