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3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慧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3625建號建物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王慧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連帶保證人 王敬義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屴恩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