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